崇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崇州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所出资企业(含其全资、控股公司)出资组建或甄选基金管理机构,出资设立、认缴基金,并开展基金投资、管理、退出等经济活动(不包括公募基金投资相关经济活动)。
第三条 各基金重点投向崇州市重点产业,以及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支持行业领军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第四条 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遵循主业、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为所出资企业基金投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经市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投资基金行为(含基金设立和认缴、运行、退出和资金管理等行为)实行A类、B类管理。A类为所出资企业控股基金,包括所出资企业出资额大于等于50%或单一最大出资人为所出资企业两种情况,所出资企业在基金中占主导地位;B类为所出资企业参股基金,包括所出资企业出资额小于50%且单一最大出资人非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在基金中不占主导地位。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基金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
(二)审核单次认缴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基金设立、认缴及调整方案(包括基金规模、资金来源、合作对象等),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对所出资企业单次认缴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基金设立、认缴及调整方案(包括基金规模、资金来源、合作对象等)进行备案管理。
(四)协调解决投资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市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作为各基金的投资主体,根据所出资企业主业投资范围(主业是指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开展投资基金具体活动行为,并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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