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支持重点和领域,按相关规定择优选择拟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
(二)对拟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投资谈判。
(三)拟定设立和认缴基金方案,按“三重一大”规定进行决策,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拟(签)定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监督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等相关约定对基金进行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送基金运行情况。
(六)当基金管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时,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七)市政府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基金设立和运营管理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在A类基金设立和认缴过程中,下列(一)、(二)、(三)行为由所出资企业决策并按程序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四)、(五)行为由所出资企业决策并按程序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一)拟定基金设立和认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设立的背景、基金概况、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二)在基金设立过程中,对基金投资额、资金来源及股权结构进行较大调整的。
(三)制定完善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明确决策程序,规范授权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体系。
(四)拟(签)定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
(五)对基金未按计划实施或合作方严重违约以及其他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处置。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在B类基金设立和认缴过程中,下列(一)、(二)行为由所出资企业决策并按程序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三)行为由所出资企业决策并按程序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一)拟定基金设立和认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设立的背景、基金概况、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二)在基金设立过程中,对基金投资额、资金来源及股权结构进行较大调整的。
(三)拟(签)定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范基金投资风险。除经市政府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外,企业开展基金设立和认缴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以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方式开展基金设立和认缴。
(二)不得参与不具有控制力的劣后级基金设立和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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