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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崇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崇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崇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8-05 | 6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崇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崇州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所出资企业(含其全资、控股公司)出资组建或甄选基金管理机构,出资设立、认缴基金,并开展基金投资、管理、退出等经济活动(不包括公募基金投资相关经济活动)。

第三条  各基金重点投向崇州市重点产业,以及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支持行业领军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第四条  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遵循主业、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为所出资企业基金投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经市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投资基金行为(含基金设立和认缴、运行、退出和资金管理等行为)实行A类、B类管理。A类为所出资企业控股基金,包括所出资企业出资额大于等于50%或单一最大出资人为所出资企业两种情况,所出资企业在基金中占主导地位;B类为所出资企业参股基金,包括所出资企业出资额小于50%且单一最大出资人非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在基金中不占主导地位。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基金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

(二)审核单次认缴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基金设立、认缴及调整方案(包括基金规模、资金来源、合作对象等),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对所出资企业单次认缴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基金设立、认缴及调整方案(包括基金规模、资金来源、合作对象等)进行备案管理。

(四)协调解决投资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市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作为各基金的投资主体,根据所出资企业主业投资范围(主业是指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开展投资基金具体活动行为,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支持重点和领域,按相关规定择优选择拟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

(二)对拟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投资谈判。

(三)拟定设立和认缴基金方案,按“三重一大”规定进行决策,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拟(签)定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监督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等相关约定对基金进行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送基金运行情况。

(六)当基金管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时,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七)市政府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基金设立和运营管理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在A类基金设立和认缴过程中,下列(一)、(二)、(三)行为由所出资企业决策并按程序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四)、(五)行为由所出资企业决策并按程序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一)拟定基金设立和认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设立的背景、基金概况、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二)在基金设立过程中,对基金投资额、资金来源及股权结构进行较大调整的。

(三)制定完善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明确决策程序,规范授权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体系。

(四)拟(签)定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

(五)对基金未按计划实施或合作方严重违约以及其他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处置。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在B类基金设立和认缴过程中,下列(一)、(二)行为由所出资企业决策并按程序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三)行为由所出资企业决策并按程序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一)拟定基金设立和认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设立的背景、基金概况、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二)在基金设立过程中,对基金投资额、资金来源及股权结构进行较大调整的。

(三)拟(签)定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范基金投资风险。除经市政府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外,企业开展基金设立和认缴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以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方式开展基金设立和认缴。

(二)不得参与不具有控制力的劣后级基金设立和认缴。

(三)不得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基金提供担保。

第十条  投资基金按规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由所出资企业通过公开遴选、比选等方式确定。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机构或核心团队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拟设立的基金规模,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

(五)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按一定的比例入股拟管理的投资基金。

第十一条  基金资产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基金按约定方向支出。托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具备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根据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基金的投资和运营。各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投资领域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在我市注册,对确需在崇州市以外注册的,需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四条 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政策的项目(企业)。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可转股债权投资或夹层投资除外),不得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不得投资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投资,不得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  投资基金对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参股不控股,且对同一直接投资项目累计投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

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投资基金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不同基金应分账核算。

 

第五章   基金退出和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基金可通过社会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到期清算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市场化方式退出。出资人根据投资基金具体情况在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退出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在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所出资企业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所出资企业缴付投资基金托管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四)投资基金未按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各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按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比例由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出资人分别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通过公开程序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并在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约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对企业基金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督,就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缔约方提出的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的,所出资企业不得签订有关协议(或章程)。

所出资企业应当要求建立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基金管理机构,实行扣减收益分成、提前解除委托管理关系、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及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基金投资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包括:

(一)基金参股、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控制权转移;

(二)基金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合作方严重违约,以及其他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

(三)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所出资企业在基金投资中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要加强基金运营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运营管理体系,采取必要的措施,掌握基金项目运营和财务情况。加强基金运营动态监控,进行经常性分析检查,在发生影响投资安全的情况前,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基金投资考核评价制度。在综合考虑基金投资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市场收益率、项目风险和收益偶然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基金进度监测和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对基金投资进度和绩效作出合理评价。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开展基金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对已完成的基金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查找项目成败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并编制基金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价内容、主要变化和问题、原因分析、经验教训、结论和建议、基础数据和评价方法说明等。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是基金投资的责任主体,对弄虚作假骗取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国有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基金投资中,存在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进行投资、不按规定签订基金投资协议、与基金合作方恶意串通或关联交易不符合市场规则、对应报告事项隐瞒不报、或基金投资负面清单中有关活动等违规行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将责令相关投资主体进行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因违反规定出现基金投资损失或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损失特别重大或情节严重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专项调查,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崇州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崇国资发〔202429号)等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条  投资基金出现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参与过程中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不存在以权谋私,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按照探索容失误、正偏差”的原则,予以免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崇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有效期2

发布信息的通知

 崇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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