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服务
  •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 0.00
      0.00
商品描述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分为专业孵化器和综合孵化器,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专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规划在孵企 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在孵企业应同时具 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 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 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 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在孵时限 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 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形成了较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够  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 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5.聚焦成都高新区三大主导产业,电子信息(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网络通迅等),生物产业(生物医药、生 物服务、健康新经济、生物医学工程等),新经济产业(5G 通 信与人工智能、网络视听与数字文创、大数据与网络安全、区 块链创新应用等),主营业务与孵化器专业定位一致的入驻企 业数量占入驻总数60%及以上或其使用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及以上;

6.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综合孵化器认定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 系在成都高新区,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时间和孵化载体实际运营时间已满6个月;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 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 的、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 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 过24个月。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入驻企业不低于25家;

5.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 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 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一、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信息表(加盖公章);

二、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公章);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运营机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状态等正常经营证明材料;

六、上年度企业税收缴纳证明(含各税种金额,须税务部门认可);

七、起始运营时间证明材料;

八、在孵企业/团队汇总表及对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入驻或服务协议复印件和上年营收等材料;

九、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场地租赁协议、授权使用协议或场地产权材料复印件);

十、创业导师名单及对应聘书或聘用协议等证明材料;

十一、孵化载体管理人员清单及企业培育孵化服务能力、创业孵化从业人员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对全区孵化载体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申请认定成都高新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成都高新产业孵化培育网络平台或其他 相关网络渠道通知公告,准备申请材料,提交至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孵化载体归口管理处室(中心)。

(二)申请材料经孵化载体归口管理处室(中心)审核通过,并经局办公会议定。

(三)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为成都高新区众创空间或孵化器。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成都高新 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认定评审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根据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评 价体系开展孵化载体评价工作,评定星级(一星至五星),可授予星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称号。对不同星级的孵化载体可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孵化载体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梯度企业 培育等工作。对连续两次未获得星级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取消其认定资格,后期根据实际表现可申请重新认定。

获得专业孵化器认定的载体可优先获得菁蓉汇配套支持,可按市科技局绿色通道报送省级孵化载体认定。

对有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不及时在网络平台填 报数据、不积极参与行业活动、出现异常经营、重大违法乱纪等 行为的孵化载体,取消其成都高新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认定资格,后期根据实际表现可申请重新认定。




  • [未分类]

    模板

    0.000.00

  • [科技创新]

    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

    0.000.00

  • [科技创新]

    省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

    0.000.00

  • [科技创新]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0.000.00

  • [科技创新]

    国家新型研发机构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