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所出资企业在基金投资中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要加强基金运营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运营管理体系,采取必要的措施,掌握基金项目运营和财务情况。加强基金运营动态监控,进行经常性分析检查,在发生影响投资安全的情况前,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基金投资考核评价制度。在综合考虑基金投资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市场收益率、项目风险和收益偶然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基金进度监测和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对基金投资进度和绩效作出合理评价。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开展基金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对已完成的基金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查找项目成败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并编制基金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价内容、主要变化和问题、原因分析、经验教训、结论和建议、基础数据和评价方法说明等。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是基金投资的责任主体,对弄虚作假骗取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国有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基金投资中,存在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进行投资、不按规定签订基金投资协议、与基金合作方恶意串通或关联交易不符合市场规则、对应报告事项隐瞒不报、或基金投资负面清单中有关活动等违规行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将责令相关投资主体进行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因违反规定出现基金投资损失或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损失特别重大或情节严重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专项调查,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崇州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崇国资发〔2024〕29号)等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资基金出现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参与过程中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没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不存在以权谋私,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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