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贷款增信和风险分担作用,推动创业担保贷款高质量发展,我局以《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际,初步拟定《崇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2.联系电话:028-82188292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6日。
2.《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
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4年6月26日
崇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文件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和创业者个人的融资支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促进政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各方优势资源,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融资贷款增信和风险分担补偿,降低企业和个人融资成本,激发我市创业活力,推动创业担保贷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创业担保贷款”是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崇州市政府设立,成都市财政按比例配套,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总额(本金+利息)750.78万元,指定由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运营管理,专项用于本市创业担保贷款风险的分担、补偿的资金。按担保基金最高扩大10倍进行授信,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最高7507.8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可以在经办银行或者第三方商业银行设立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经办银行是指有意愿参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与市人社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市人社和市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经办银行是否匹配担保基金以及匹配额度,匹配担保基金的经办银行的基金额度用完后,市财政可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追加资金,同时成都市财政按照比例匹配相应资金以补充担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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