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未能收回的呆账、坏账,由崇州市人社局会同崇州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崇州支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部门召开不良资产处置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进行损失核销。贷款损失由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按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如核销后借款方偿还了债务,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分别归垫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
第四章 贷款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主体应按要求向贷款银行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等正常经营资料。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应定期上门或通过“大数据”手段对贷款企业和个人开展贷款后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一次贷后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 贷款主体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崇州市财政局要强化担保基金资金的监管,不定期抽查担保基金存款账户。
第十六条 崇州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运行的监督检查,及时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 若创业担保贷款产品在运行过程中,某一贷款银行担保基金余额低于该银行基金总额的20%时,该贷款银行应立即暂停创业担保贷款新增贷款的申请及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产品因出现第十七条的情况而暂停的,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应加大对被代偿企业的催收力度,争取尽快回收并归垫担保基金资金,归垫后担保基金余额超过该贷款银行基金总额的20%,该贷款银行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业务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产品运行每满一年,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就创业担保贷款产品运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担保基金资金使用情况、代偿资金收回归垫情况、企业和个人获得贷款用于发展、创新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若创业担保贷款运行卓有成效,市财政视情况对担保基金资金进行增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匹配担保基金的经办银行超过一年未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州市财政局应收回担保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