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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4-06-28 | 4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贷款增信和风险分担作用,推动创业担保贷款高质量发展,我局以《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际,初步拟定《崇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电子邮箱:710027983@qq.com

         2.联系电话:028-82188292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6日。

    

     附件:1.崇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



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4年6月26日


崇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文件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和创业者个人的融资支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促进政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各方优势资源,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融资贷款增信和风险分担补偿,降低企业和个人融资成本,激发我市创业活力,推动创业担保贷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创业担保贷款”是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崇州市政府设立,成都市财政按比例配套,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总额(本金+利息)750.78万元,指定由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运营管理,专项用于本市创业担保贷款风险的分担、补偿的资金。按担保基金最高扩大10倍进行授信,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最高7507.8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可以在经办银行或者第三方商业银行设立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经办银行是指有意愿参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与市人社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市人社和市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经办银行是否匹配担保基金以及匹配额度,匹配担保基金的经办银行的基金额度用完后,市财政可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追加资金,同时成都市财政按照比例匹配相应资金以补充担保基金。

第三条  担保基金资金的来源:一是崇州市财政预算安排;二是成都市财政按比例匹配;三是担保基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  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部门,崇州市财政是担保基金的监督部门。其职责为:

(一)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牵头制定管理办法及合作协议;会同市财政局对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考核;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在银行开设账户对担保基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组织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企业和个人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的利息补贴申报;审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提出的补偿申请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损失补偿方案,划拨财政资金分担的风险损失资金。

(二)崇州市财政局

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管理办法及合作协议;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名录;负责担保基金预算的审批、拨付;审核财政资金分担的风险损失资金;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企业和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对担保基金使用的情况进行考核等。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应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六条  支持对象

(一)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第七条 申请及受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由市人社部门进行贷款个人和贷款企业的人员身份认定和企业吸纳人员认定,认定通过后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推荐,贷款项目由经办银行、担保公司进行独立审贷审担。

(二)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主体,担保机构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对贷款进行审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函,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三)经办银行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荐的贷款主体进行贷款审查,审查通过后发放贷款;对按规定不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主体进行资质审查以及贷款审查,审查通过后发放贷款。。

(四)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次数、担保方式以及申报资料均按照省市最新文件为准。

 

第三章  担保基金代偿规则

第八条  当贷款主体发生逾期直至无力偿还的最终损失,由各方按比例分担。其中,担保基金分担的额度以银行专户资金的余额为限。

(一)最终损失的认定依据: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终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1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款项;贷款企业被宣告破产,经法院裁定通过的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未能收回的债权,以及破产程序终止后仍未收回的款项;对展期、逾期的个人贷款追偿达1年以上仍未还清的款项。合作机构未合规履行贷前调查责任,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属于担保基金分担范围。

(二)根据创业担保贷款不同的担保模式,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风险分担:1.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进行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分别按照30%、30%、40%的比例分担损失;2.通过“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进行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按不超过70%的比例分担损失,市人社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贷款相关资质审查,降低风险;3.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没有匹配担保基金的银行)”进行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自行商议风险分担事宜,担保基金不分担损失。

第九条  贷款主体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经办银行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应启动相应追偿程序。贷款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别向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偿申请(含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由放款银行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跟踪追偿进展。

代偿时贷款银行提交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提前到期通知书)和填写完整的《崇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1),证明材料报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将逾期或违约贷款的代偿材料函告崇州市财政局,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模式除外)在10个工作日内按担保基金应承担的比例划转至贷款银行。

第十条  启用担保基金对创业担保贷款进行风险代偿后,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等依法追诉。对收回的资金,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后,按第八条的分担比例分别归垫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

第十一条  对未能收回的呆账、坏账,由崇州市人社局会同崇州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崇州支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部门召开不良资产处置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进行损失核销。贷款损失由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按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如核销后借款方偿还了债务,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分别归垫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

 

第四章  贷款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主体应按要求向贷款银行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等正常经营资料。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应定期上门或通过“大数据”手段对贷款企业和个人开展贷款后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一次贷后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  贷款主体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崇州市财政局要强化担保基金资金的监管,不定期抽查担保基金存款账户。

    第十六条  崇州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运行的监督检查,及时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  若创业担保贷款产品在运行过程中,某一贷款银行担保基金余额低于该银行基金总额的20%时,该贷款银行应立即暂停创业担保贷款新增贷款的申请及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产品因出现第十七条的情况而暂停的,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应加大对被代偿企业的催收力度,争取尽快回收并归垫担保基金资金,归垫后担保基金余额超过该贷款银行基金总额的20%,该贷款银行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业务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产品运行每满一年,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就创业担保贷款产品运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担保基金资金使用情况、代偿资金收回归垫情况、企业和个人获得贷款用于发展、创新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若创业担保贷款运行卓有成效,市财政视情况对担保基金资金进行增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匹配担保基金的经办银行超过一年未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州市财政局应收回担保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崇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资金池资金代偿申请审批表

 

附件 

崇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资金代偿

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名称


贷款企业名称(或个人)


贷款金额


担保基金拟代偿金额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资金代偿事由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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