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次数、担保方式以及申报资料均按照省市最新文件为准。
第三章 担保基金代偿规则
第八条 当贷款主体发生逾期直至无力偿还的最终损失,由各方按比例分担。其中,担保基金分担的额度以银行专户资金的余额为限。
(一)最终损失的认定依据: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终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1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款项;贷款企业被宣告破产,经法院裁定通过的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未能收回的债权,以及破产程序终止后仍未收回的款项;对展期、逾期的个人贷款追偿达1年以上仍未还清的款项。合作机构未合规履行贷前调查责任,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属于担保基金分担范围。
(二)根据创业担保贷款不同的担保模式,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风险分担:1.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进行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分别按照30%、30%、40%的比例分担损失;2.通过“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进行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按不超过70%的比例分担损失,市人社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贷款相关资质审查,降低风险;3.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没有匹配担保基金的银行)”进行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自行商议风险分担事宜,担保基金不分担损失。
第九条 贷款主体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经办银行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应启动相应追偿程序。贷款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别向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偿申请(含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由放款银行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跟踪追偿进展。
代偿时贷款银行提交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提前到期通知书)和填写完整的《崇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1),证明材料报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将逾期或违约贷款的代偿材料函告崇州市财政局,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模式除外)在10个工作日内按担保基金应承担的比例划转至贷款银行。
第十条 启用担保基金对创业担保贷款进行风险代偿后,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等依法追诉。对收回的资金,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后,按第八条的分担比例分别归垫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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