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崇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资金池资金代偿申请审批表
附件
崇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资金代偿
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名称 | |
贷款企业名称(或个人) | |
贷款金额 | |
担保基金拟代偿金额 | |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资金代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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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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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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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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