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承揽人应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做好开挖验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检查记录。
第三十七条 区住建局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台账,在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指导镇(街道)按照《农村住房施工关键环节检查记录表》(附8)要求做好关键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施工到以下三个关键环节时,镇(街道)应到场进行检查。
(一)验槽,检查基础持力层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工程截坡是否有防护措施;
(二)建筑基础施工,对地基基础结构形式和几何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三)主体施工,对梁、板、柱几何尺寸,混凝土强度,住宅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八条 镇(街道)应对农村住房建设全过程实行施工安全动态巡查监管,重点做好以下施工危险部位监督检查。
(一)脚手架及支模架应采用合格钢管和扣件搭设,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钢管和不合格安全网。
(二)搭设脚手架应设置连墙件,梁板支模架应设置扫地杆、水平杆及剪刀撑,立杆基础上应设置木垫板。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农村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农村宅基地批准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改建农村住房具备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承揽人完成施工合同、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三)承揽人在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完成工程质量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标准,符合建筑方案图、施工图及合同要求;属地政府购买第三服务方对农村住房质量进行辅助性服务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服务方应对农村住房质量现场检查,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四)承揽人已提供施工记录资料;
(五)建房人会同承揽人共同签署的《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附9);
(六)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七)农村住房建筑风貌与建筑方案图的要求基本一致;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村住房,建房人应当及时向镇(街道)申请进行验收。建房人或其委托人应当组织承揽人、建房人委托的设计方、第三服务方等单位和个人参加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镇(街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道)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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