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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双流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双流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06-24 | 9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双流区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624


附件下载:《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双农发〔2024〕40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双流区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4日

(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裴  涛,联系电话:13982011981)


附件

 

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实际管辖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以宅基地为前提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与选址、申请与审批、施工与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细则中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截坡建设,确需进行工程截坡的,建筑边坡应采取符合技术规范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节约集约原则。引导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体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鼓励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

(三)严格审批原则。严格规范审批管理,做到带图审批,先批后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

(四)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区级指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分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遵循“无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施工,无验收不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取得建房资格的农户(以下简称建房人)对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村住房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建房人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章  部门和镇(街道)职责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级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第八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负责指导镇级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我区农村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等通用设计图集,供建房人免费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第十条  各镇(街道)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规划许可和住房建设审批;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村级组织负责对农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经公示后报镇(街道)审核。各镇(街道)、村级组织应规范宅基地档案管理,及时将宅基地审批、登记材料立卷归档。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每季度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备案。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户为单位申请。“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农村建房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住房损毁的村民家庭户;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房需要重建住房的;

(三)因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拆旧新建、改建住房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规定实施搬迁需要新建住房的;

(五)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农村建房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出租、出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或将宅基地改作他用的;

(二)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四)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户需要,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五)违法占地、违法建房或“一户多宅”经相关部门立案处理尚未处理结案的;

(六)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规划改造范围或需拆迁安置,申请原基拆建的;

(七)在拆迁改造等专项工作中,已享受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其他安置政策的;

(八)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法律纠纷的;

(九)政府或集体供养的五保户;

(十)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依法取得农房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

(十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建房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审查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级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级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审核。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审核。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审核批准

镇(街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 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镇(街道)农口部门。镇(街道)农口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3)送镇(街道)规建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镇(街道)规建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4);在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镇(街道)农口部门要及时征求有关镇(街道)部门意见,有关镇(街道)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镇(街道)农口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街道)审批。

镇(街道)根据镇(街道)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窗口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道)农口、规建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规划选址和建造标准

第十四条  审批、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五条  宅基地选址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宅基地选址和利用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统筹考虑废弃旧宅基地的复垦和新村农民聚居点建设。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要科学规划村庄布点,合理控制村庄规模,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街道)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区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新建(改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新建(改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二十条  农村住房建筑层高一般不高于3.6米,建筑高度宜遵循“前低后高,显山露水”原则,不超过12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三层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区住建局应当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非低层住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承揽人(农村建筑工匠或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同)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采取必要的技术选择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地基持力层,依照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选择住房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第二十三条  农房建设原则上应根据区住建局提供的农居建房设计通用图集,由所在镇(街道)会同村(社区)选择风格类型及方案,方案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四条  建房人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但不能改变确定的风格风貌。同时配建污水处理等设施,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采用集中纳管处理;不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配套建设化粪池及污水处理池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五条  改建农村住房涉及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建房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以及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建筑专业人员出具改建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并在改造前进行住房安全性鉴定,不得增加住房原有建筑层数或夹层。

第二十六条  建房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负责,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做出自审承诺。

第二十七条  建房人在施工前应向住房所在地的镇(街道)提供以上符合要求的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方可进行开工申报。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省、市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结构、抗震及消防设计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农村住房建筑风貌设计应当符合风貌管理要求。

第六章  建设施工

第二十九条  建房人应在农村住房建设开工前,向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建房开工申报,填写开工申报表(附6),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批准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改建农村住房具备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农村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委托设计单位专业设计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附7);

(三)《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

第三十条  镇(街道)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并到建房现场检查复核,符合规定的可以同意开工,并将开工申报表转报区住建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持有区住建局颁发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承揽人进行施工。  

第三十二条  镇(街道)应当指导、监督建房人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承揽人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鼓励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  承揽人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规程施工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形成施工记录。应当对地基基础、构造柱、圈梁、主体封顶等施工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影像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施工时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四条  建房人应保存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出厂合格证或购买凭证,必要时可结合实际将主要建筑材料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五条  地基基槽开挖时,承揽人应对基槽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设施等状况进行调查,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承揽人应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做好开挖验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检查记录。

第三十七条  区住建局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台账,在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指导镇(街道)按照《农村住房施工关键环节检查记录表》(附8)要求做好关键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施工到以下三个关键环节时,镇(街道)应到场进行检查。

(一)验槽,检查基础持力层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工程截坡是否有防护措施;

(二)建筑基础施工,对地基基础结构形式和几何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三)主体施工,对梁、板、柱几何尺寸,混凝土强度,住宅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八条  镇(街道)应对农村住房建设全过程实行施工安全动态巡查监管,重点做好以下施工危险部位监督检查。

(一)脚手架及支模架应采用合格钢管和扣件搭设,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钢管和不合格安全网。

(二)搭设脚手架应设置连墙件,梁板支模架应设置扫地杆、水平杆及剪刀撑,立杆基础上应设置木垫板。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农村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农村宅基地批准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改建农村住房具备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承揽人完成施工合同、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三)承揽人在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完成工程质量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标准,符合建筑方案图、施工图及合同要求;属地政府购买第三服务方对农村住房质量进行辅助性服务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服务方应对农村住房质量现场检查,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四)承揽人已提供施工记录资料;

(五)建房人会同承揽人共同签署的《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附9);

(六)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七)农村住房建筑风貌与建筑方案图的要求基本一致;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村住房,建房人应当及时向镇(街道)申请进行验收。建房人或其委托人应当组织承揽人、建房人委托的设计方、第三服务方等单位和个人参加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镇(街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道)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

第四十一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各方陈述。建房人、承揽人、第三服务方等分别陈述农村住房建设合同履约情况、选址、设计、 施工等农村住房建设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农村住房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三)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农村住房质量,检查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

(四)形成结论。对农村住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形成一致意见。

参与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建房人、承揽人等各方不能形成一 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存在需整改情形的,应依法整改合格,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镇(街道)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10),作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并转报区住建局备案。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应对承揽人作出信用评价。

第四十三条  建房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下列竣工资料报镇(街道)存档(附11)。

(一)农村宅基地批准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二)新建(改建)农村住房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三)建筑方案图、施工图;

(四)施工合同;

(五)《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六)承揽人施工记录、影像记录和检查记录;

(七)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场复检报告;

(八)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十)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十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四条  登记发证。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八章  质量异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房人和承揽人双方对施工质量存在异议的, 对于涉及存在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应由建 房人与承揽人委托共同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进行检测,相关责任主体依据检测结论提出相应处理方案,镇 (街道)出具《建筑工程质量异议处理意见书》(附12)并督促责任人落实整改。

第四十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承揽人和建房人必须采取避险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处理质量缺陷的过程中,建房人应积极配合 工程质量异议处理工作,承揽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建房人的住房及物品不因施工而造成破坏。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区住建局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督导和技术巡查制度,定期对镇(街道)履行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并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技术服务工作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镇(街道)是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应组织具有专业技术的监督管理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现场进行监督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执法部门。鼓励镇(街道)设立乡村设计师工作站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第四十九条  镇(街道)应当制定违法建设管理制度,组织村级集体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巡查,及时发现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施工等问题,并告知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区住建局会同镇(街道)加强建筑物外立面风貌管控,建筑物外立面以川西建筑风格为主,外立面风貌要与村庄整体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在历史文化名村或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

第五十一条  镇(街道)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并及时做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  区住建局或镇(街道)对检查中发现的影响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房人和承揽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 建房人、承揽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和镇(街道)报告。

农村住房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区住建局和镇(街道)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等事项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解释,自2024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住房建设开工申报表

7.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8.农村住房施工关键环节检查记录表

9.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10.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11.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12.建筑工程质量异议处理意见书


附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层

建筑高度

          米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 2.否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附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及高度

层    米

外观风貌


镇级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镇级其他部门

意见


镇级农业农村部门

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镇政府(街道)审核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制图人:                                                   年     月     日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附4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 设 位 置


建 设 规 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级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附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户 主 姓 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房基占地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四    至

东     南

西     北

批准书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备注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

户 主 姓 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房基占地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四    至

东     南

西     北

批准书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备注

 


附6

 

农村住房建设开工申报表

 

建房地址

       区(市)县         镇(街道)         村(社区)         组      号

建房人


身份证号


承揽人

(施工企业)


开工时间


联系电话


需要提供资料

提供情况

1.农村宅基地批准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改建农村住房具备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2.农村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委托设计单位专业设计的,还应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3.《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合同


建房人

(签字)


申报时间


镇(街道)意见


 


附7

 

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建房地址

     区(市)县     镇(街道)     村(社区)      组     号

建房人


身份证号


设计单位


设计资质

等级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高度(米)


结构

类型


建筑

层数


我们郑重承诺:

1.本项目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承包业务范围等均符合有关规定。

2.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工种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相关规范及政策要求,设计深度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满足设备采购、非标准设备(构件)制作和施工需要 。

3.本项目设计单位承诺对设计工作年限内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4.本表所有内容及承诺事项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信用评价结果。

建房人

(指印)

签字:

设计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8

农村住房施工关键环节检查记录表

建房人


联系电话


建房地址


承揽人


联系电话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设计建筑层数


设计建筑高度(m)


验槽

到场时间


到场人员

签字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建筑基础施工

到场时间


到场人员

签字


楼面面积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主体施工

到场时间


到场人员

签字


楼面面积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附9

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建房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经协调一致对(农村住房全称)签订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一、保修范围及期限

(1)地基基础工程:    (年)

(2)主体结构工程:    (年)

(3)防水工程:      5(年)

(4)其他项目及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二、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及期限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7日之内组织维修,乙方没有在约定期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

2.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农村住房所在地镇(街道)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保修方案,承揽人实施保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需经甲方组织验收。

三、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其他

本质量保修书,由建房人、承揽人在竣工验收之前共同签署,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建房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揽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0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验收日期


联系电话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层/    米

竣工层数/高度

层/    米

总建筑面积

   m2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m2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m2

住房造价

万元

结构类型


外立面颜色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住房竣工

验收内容

验收项目

验收情况

1.是否已完成施工合同、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约定的各项内容


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3.承揽人是否已提供施工记录资料


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设计单位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服务方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农户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村级组织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

(街道)验收

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附11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建房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农村住房地址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层数


开工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农村住房竣工资料归档文件目录

序号

所需资料

提供情况

1

农村宅基地批准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2

改建农村住房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3

建筑方案图、施工图


4

施工合同


5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6

承揽人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7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场复检报告


8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9

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10

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1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12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归档结论:

该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归档文件已于

 

经办人 :

 

 

 

年     月     日收讫齐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12

建筑工程质量异议处理意见书

 

住房位置



调整及

鉴定情况


处理意见


投诉人签收


经办人


日期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双流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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