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建房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负责,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做出自审承诺。
第二十七条 建房人在施工前应向住房所在地的镇(街道)提供以上符合要求的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方可进行开工申报。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省、市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结构、抗震及消防设计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农村住房建筑风貌设计应当符合风貌管理要求。
第六章 建设施工
第二十九条 建房人应在农村住房建设开工前,向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建房开工申报,填写开工申报表(附6),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批准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改建农村住房具备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农村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委托设计单位专业设计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附7);
(三)《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
第三十条 镇(街道)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并到建房现场检查复核,符合规定的可以同意开工,并将开工申报表转报区住建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持有区住建局颁发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承揽人进行施工。
第三十二条 镇(街道)应当指导、监督建房人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承揽人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鼓励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 承揽人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规程施工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形成施工记录。应当对地基基础、构造柱、圈梁、主体封顶等施工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影像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施工时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四条 建房人应保存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出厂合格证或购买凭证,必要时可结合实际将主要建筑材料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五条 地基基槽开挖时,承揽人应对基槽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设施等状况进行调查,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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