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审核。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审核批准
镇(街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 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镇(街道)农口部门。镇(街道)农口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3)送镇(街道)规建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镇(街道)规建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4);在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镇(街道)农口部门要及时征求有关镇(街道)部门意见,有关镇(街道)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镇(街道)农口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街道)审批。
镇(街道)根据镇(街道)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窗口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道)农口、规建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规划选址和建造标准
第十四条 审批、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五条 宅基地选址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宅基地选址和利用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统筹考虑废弃旧宅基地的复垦和新村农民聚居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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