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细则中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截坡建设,确需进行工程截坡的,建筑边坡应采取符合技术规范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节约集约原则。引导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体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鼓励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
(三)严格审批原则。严格规范审批管理,做到带图审批,先批后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
(四)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区级指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分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遵循“无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施工,无验收不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取得建房资格的农户(以下简称建房人)对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村住房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建房人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章 部门和镇(街道)职责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级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第八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负责指导镇级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我区农村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等通用设计图集,供建房人免费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第十条 各镇(街道)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规划许可和住房建设审批;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村级组织负责对农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经公示后报镇(街道)审核。各镇(街道)、村级组织应规范宅基地档案管理,及时将宅基地审批、登记材料立卷归档。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每季度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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