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户为单位申请。“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农村建房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住房损毁的村民家庭户;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房需要重建住房的;
(三)因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拆旧新建、改建住房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规定实施搬迁需要新建住房的;
(五)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农村建房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出租、出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或将宅基地改作他用的;
(二)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四)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户需要,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五)违法占地、违法建房或“一户多宅”经相关部门立案处理尚未处理结案的;
(六)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规划改造范围或需拆迁安置,申请原基拆建的;
(七)在拆迁改造等专项工作中,已享受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其他安置政策的;
(八)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法律纠纷的;
(九)政府或集体供养的五保户;
(十)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依法取得农房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
(十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建房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审查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级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级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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