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双流区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下载:《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双农发〔2024〕40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双流区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4日
(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裴 涛,联系电话:13982011981)
附件
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实际管辖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以宅基地为前提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与选址、申请与审批、施工与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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