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多地区互认
第三十八条 低速无人车已经或正在本区进行道路测试,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在其他省、市已经进行了相同或类似功能道路测试,如需在本区开展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体可持原相关材料及需补充材料,提交至联合工作组,审核合格后,报备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其相关要求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十三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运营及示范应用的低速无人车一批次可超过50辆:
(一)已获得成都市低速无人车道路运营/示范应用许可,并连续完成不少于180天的无事故安全运营/示范应用;
(二)最近1年内在其他城市的运营中未发生运营主体为主要责任的事故;
(三)最近1年内在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管过程中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对持有其他省、市出具的道路运营通知书申请在成都进行道路运营的,应提供在其他省市获得的低速无人车功能委托检验报告、锦江区低速无人车运营相关申请材料(附件2-2、附件4)、其在原运营地近1年内的运营事故报告、违规行为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经专家评审进行异地互认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指南由区住建和交通局、区经信局、区司法局、成都市交警三分局根据职能进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指南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
申请流程
道路测试申请流程 运营申请流程
示范应用申请流程
附件2
低速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序号 | 检测项目 |
1 | 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 (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交通标线等) |
2 |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
3 | 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
4 |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 (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速度、切入、切出及静止等状态) |
5 | 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
6 | 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 |
7 | 自动紧急避险(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 |
8 | 车辆定位 |
9 | 联网通信※ (闯红灯预警、交叉路口碰撞预警、盲区弱势交通参与者预警、前方拥堵预警、道路危险状况提示、异常车辆提醒、高优先级车辆让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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