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委市政府、锦江区委区政府关于“智慧蓉城”和“智慧锦江”建设的安排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有效控制低速无人车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同时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促进我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区住建和交通局结合工作实际,牵头拟制了《锦江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集修改意见。
因情况紧急,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至6月24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我局指定邮箱,并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28-84540299,邮箱:1530496857@qq.com)
成都市锦江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18日
附件:《锦江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锦江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有效控制低速无人车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同时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促进我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本区范围内进行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和示范应用的法人单位均应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非机动车及部分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测试路段进行的低速无人车相关功能测试活动。
本指南所称运营,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非机动车及部分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路段,利用低速无人车开展合理、合法的货物运输和配送、外卖送餐、环卫保洁、安放巡逻和消防应急等作业运行的行为活动。
本指南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非机动车及部分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路段,进行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合理、合法的低速无人车货物运输和配送、外卖送餐、环卫保洁、安放巡逻和消防应急等作业运行的行为活动。
本指南所称的低速无人车,是指运行速度要求不高于行业标准(具体运行速度由专家委员会联合工作组审定),主要应用于物流配送、道路环卫清洁、公安巡逻等作业运行,通行于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非公共区域的非载人类小型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成都市锦江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和交通局)为此项工作牵头单位,与区司法局、区经信局、成都市交警三分局组成成都市锦江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与示范应用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区综合执法局、区科技局等相关区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参与开展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工作。
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日常事务,协调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代表联合工作组,受理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申请;负责协调低速无人车测试、运营与示范应用区域的道路配套相应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设施建设工作,以及相关道路基础设施新建、扩建、维护及改进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对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进行合法性把控。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做好通信网络和电力保障等配套基础设施支撑,协调车联网专用频段的使用申请和接入调度。
成都市交警三分局负责低速无人车测试、运营与示范应用相关的交通事故处理及相关事项,及低速无人车相关交通管理。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管理领域内涉及低速无人车运行的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
区科技局负责支持企业牵头开展低速无人车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及创新产品研制。
第四条 联合工作组负责锦江区的低速无人车测试、运营与示范应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与示范应用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供联合工作组决策参考。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对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委员会意见,供决策参考。专家库可直接借用上级部门相关专家库进行专家邀请或抽取。
第三章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第六条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主体(以下简称测试主体)是指提出在锦江区开展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测试主体应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八条规定(不包括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并具备固定的停车场地。
第七条 低速无人车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主体)是指提出在锦江区开展低速无人车运营申请,组织运营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主体(以下简称应用主体)是指提出在锦江区开展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申请、开展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
第八条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和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
第九条 申请锦江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的低速非载人专业作业车。
第四章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申请
第十条 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低速无人车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已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符合本区道路测试的标准。其中:
(一)道路测试低速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低速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附件2)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场(区)完成实车检查及测试后,由测试主体向联合工作组提交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以下简称测试自我声明,附件2-1)和本区规定报送的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申请材料(附件3),联合工作组在收到道路测试主体提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对其进行材料审查(包括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实车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审查结束后,联合工作组在测试自我声明上加盖公章,凭加盖公章的测试自我申明向测试主体发放测试许可(附件6)。测试许可到期需要续签的,道路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向联合工作组申领新的许可。
第十二条 运营主体向联合工作组提交低速无人车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运营自我声明,附件2-2)及本区要求报送的运营申请材料(附件4)。联合工作组在收到运营主体提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对其进行材料审查(包括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实车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审查结束后,联合工作组在运营自我声明上加盖公章,凭加盖公章的运营自我申明向运营主体发放运营许可(附件7)。运营许可到期需要续签的,运营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向联合工作组申领新的许可。
第十三条 示范应用主体向联合工作组提交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以下简称示范应用自我声明,附件2-3)及本区要求报送的示范应用申请材料(附件5)。联合工作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对其进行材料审查(包括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实车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审查结束后,联合工作组在示范应用自我声明上加盖公章,凭加盖公章的示范应用自我申明向示范应用主体发放示范应用许可(附件8)。示范应用许可到期需要续签的,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向联合工作组申领新的许可。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应按道路测试要求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因测试主体技术或管理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有责任交通事故。示范应用车辆可取消现场安全员配备,但仍需为每辆低速无人车配备远程安全员,实时监控车辆的状态,随时响应紧急情况进行人工接管控制。
第十四条 开展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必须办理车辆许可。
(一)许可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限于安全性自我声明上载明的路段。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自我声明上的测试/运营/示范应用时间。
(二)许可到期,测试主体、运营主体、或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自我声明在许可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新许可,无需重复进行封闭场地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第十五条 低速无人车已经或正在本区进行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如需增加低速无人车数量,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可持原相关材料及需补充材料,提交至联合工作组,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安全员等基本信息,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应对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向联合工作组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审定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相应封闭测试。
第十七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应对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五章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期间低速无人车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优先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低速无人车道路运营”或“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等字样(如开展夜间道路测试、运营或示范应用,还应设置车顶标识灯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并按联合工作小组规定的样式及位置悬挂编码。
第二十一条 开展低速无人车相关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前,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应当与相关网络运营商对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范围的移动通信信号传输质量、车辆之间的联络状态、远程平台、冗余系统进行严格的初始检查与监测,确保远程平台和车辆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和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自我声明、《道路测试方案》、《运营方案》或《示范应用方案》备查。
第二十三条 低速无人车禁止在非指定车辆停放点停放,不得占用道路停放。
第二十四条 低速无人车辆发生故障、监管数据上传异常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时,车辆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其他降低运行风险的有效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二十五条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应向联合工作组提供低速无人车的数据管理权限,联合工作组根据上传数据,实时掌握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情况、行驶里程、自动驾驶脱离次数及故障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安排专人对低速无人车安全零部件以及自动驾驶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期间低速无人车不得出现影响行驶安全的技术变更。如需进行驾驶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软件升级等非安全技术变更情况时,需向联合工作组报备。
第二十九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期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指南的行为时,联合工作组有权暂停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
第三十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联合工作组有权终止运营:
(一)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二)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运营方无责任时除外。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应妥善处理数据采集、处理、应用和传输等环节,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履行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数据机密、完整和可用。
(二)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合理收集和使用数据,经被收集者同意的前提下做好规则披露。不非法买卖、转让、公开相关数据。
(三)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活动中产生的数据,除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传输到境外。
第六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低速无人车在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止测试,安全员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按交通事故规定程序处理,同时立即报告联合工作组。
第三十四条 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每季度应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联合工作组。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在收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应以书面形式向联合工作组提交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或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事故,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市、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发生事故后,经整改满足相应要求可重新开展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因交通事故重新开展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的,必须提供交通事故处理完结证明以及损毁的市政及道路交通设施恢复完结证明。以上情况应由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报联合工作组,并取得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未获得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或示范应用许可的单位,违规在道路上开展相关测试或运营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的,联合工作组1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测试、运营或示范应用许可申请。
第七章 多地区互认
第三十八条 低速无人车已经或正在本区进行道路测试,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在其他省、市已经进行了相同或类似功能道路测试,如需在本区开展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体可持原相关材料及需补充材料,提交至联合工作组,审核合格后,报备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其相关要求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十三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运营及示范应用的低速无人车一批次可超过50辆:
(一)已获得成都市低速无人车道路运营/示范应用许可,并连续完成不少于180天的无事故安全运营/示范应用;
(二)最近1年内在其他城市的运营中未发生运营主体为主要责任的事故;
(三)最近1年内在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管过程中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对持有其他省、市出具的道路运营通知书申请在成都进行道路运营的,应提供在其他省市获得的低速无人车功能委托检验报告、锦江区低速无人车运营相关申请材料(附件2-2、附件4)、其在原运营地近1年内的运营事故报告、违规行为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经专家评审进行异地互认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指南由区住建和交通局、区经信局、区司法局、成都市交警三分局根据职能进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指南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
申请流程
道路测试申请流程 运营申请流程
示范应用申请流程
附件2
低速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序号 | 检测项目 |
1 | 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 (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交通标线等) |
2 |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
3 | 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
4 |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 (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速度、切入、切出及静止等状态) |
5 | 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
6 | 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 |
7 | 自动紧急避险(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 |
8 | 车辆定位 |
9 | 联网通信※ (闯红灯预警、交叉路口碰撞预警、盲区弱势交通参与者预警、前方拥堵预警、道路危险状况提示、异常车辆提醒、高优先级车辆让行等) |
其中1-8项为通用检测项目,标注※的项目为选测项目。
附件2-1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
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成都市锦江区开展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将严格按照《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锦江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与示范应用管理指南(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道路测试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成都锦江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与示范应用联合工作组章)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道路测试主体 | |
道路测试车辆识别代号 | (须依次列出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道路测试安全员 | (须依次列出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
道路测试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道路测试路段 |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转场路段 | (须列出低速无人车在道路测试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
附件2-2
低速无人车运营
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运营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成都市锦江区开展低速无人车运营,在运营期间将严格按照《低速无人车运营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锦江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管理指南(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运营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运营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成都锦江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与示范应用联合工作组章)
低速无人车运营基本信息
运营主体 | |
运营车辆识别代号 | (须依次列出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运营安全员 | (须依次列出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
运营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运营路段 | (须依次列出,运营路段或区域名称,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停放位置 | (须列出车辆在运营期间进行临时停放的详细位置) |
附件2-3
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
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成都市锦江区开展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联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锦江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管理指南(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成都锦江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与示范应用联合工作组章)
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示范应用主体 | |
示范应用车辆识别代号 | (须依次列出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示范应用安全员 | (须依次列出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
示范应用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示范应用路段 | (须依次列出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停放位置 | (须列出车辆在示范应用期间进行临时停放的详细位置) |
附件3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
申请材料
(一)低速无人车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低速无人车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二)低速无人车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三)低速无人车满足安全运行条件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车出厂合格证、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强制性检验报告);
(四)道路测试主体对低速无人车测试全过程负责以及接受联合工作组、监管平台监管的声明;
(五)对具有网联功能的低速无人车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六)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锦江区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评审通过的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测试期内有效的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险凭证;
(八)安全员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九)安全员经测试主体培训,熟悉低速无人车操作规程,具备低速无人车安全操控以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声明;
(十)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4
低速无人车运营
申请材料
(一)低速无人车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包括运营主体、运营车辆、运营驾驶人、运营时间、运营路段及运营项目等信息;
(二)道路运营主体对低速无人车运营全过程负责以及接受联合工作组、监管平台监管的声明;
(三)申请运营期内有效的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险凭证;
(四)安全员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五)安全员经运营主体培训,熟悉低速无人车操作规程,具备低速无人车安全操控以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声明;
(六)运营方案,至少包括运营路段或区域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5
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
申请材料
(一)低速无人车在申请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超过240小时或1000公里(至少有一台车不少于100公里)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二)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包括示范应用主体、示范应用车辆、示范应用驾驶人、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
(三)示范应用主体对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全过程负责以及接受联合工作组、监管平台监管的声明;
(四)申请运营期内有效的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险凭证;
(五)安全员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六)安全员经运营主体培训,熟悉低速无人车操作规程,具备低速无人车安全操控以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声明;
(七)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6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许可
许可编号: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分类码:
法定代表人:
投诉举报电话: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路段:(依次列出测试路段名称及范围)
低速无人车测试内容:(依次列出主要测试内容)
有效期: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许可机构: (公章)
附件7
低速无人车运营许可
许可编号: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分类码:
法定代表人:
投诉举报电话:
低速无人车运营路段:(依次列出运营路段名称及范围)
低速无人车运营内容:(依次列出主要运营内容)
有效期: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许可机构: (公章)
附件8
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许可
许可编号: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分类码:
法定代表人:
投诉举报电话:
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路段:(依次列出示范应用路段名称及范围)
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内容:(依次列出示范应用内容)
有效期: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许可机构: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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