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规范管理流程,统一管理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成都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适用本规定。成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管辖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开展经营异常名录相关核查工作。企业在成都市内迁移的,由迁入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异常名录相关管理工作。企业迁往市外的,企业迁出前所在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企业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共同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列入情形
(一)第一类情形: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自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
(二)第二类情形: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责令企业限期公示有关信息,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自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第三类情形: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
三、列入程序
除第一类情形由系统平台系统自动列入外,其他情形应按照以下程序列入:
(一)实施核查。根据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发现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由执法检查人员依情形实施核查,形成核查材料。
(二)列入审查。审查人员对核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列入条件的,登录“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或有关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进行受理操作,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提交审复核人员复核。
(三)列入复核。复核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后,通过系统平台进行审查操作。同意列入的,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不同意列入的,录入不予列入原因等,并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退回审查人员。
(四)信息公示。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决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予以公示。
企业同时存在多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分别作出列入决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再次出现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再次列入。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