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规范管理流程,统一管理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成都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适用本规定。成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管辖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开展经营异常名录相关核查工作。企业在成都市内迁移的,由迁入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异常名录相关管理工作。企业迁往市外的,企业迁出前所在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企业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共同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列入情形
(一)第一类情形: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自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
(二)第二类情形: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责令企业限期公示有关信息,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自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第三类情形: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
三、列入程序
除第一类情形由系统平台系统自动列入外,其他情形应按照以下程序列入:
(一)实施核查。根据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发现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由执法检查人员依情形实施核查,形成核查材料。
(二)列入审查。审查人员对核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列入条件的,登录“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或有关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进行受理操作,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提交审复核人员复核。
(三)列入复核。复核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后,通过系统平台进行审查操作。同意列入的,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不同意列入的,录入不予列入原因等,并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退回审查人员。
(四)信息公示。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决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予以公示。
企业同时存在多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分别作出列入决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再次出现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再次列入。
其他部门发现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并将相关情况抄告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抄告书函将相关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移出程序
(一)申请条件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
1.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补报相应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2.因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
3.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或当事人三年内首次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但已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当事人三年内两次(含两次)以上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但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能够取得联系的。
企业首次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补报相应年度报告后自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无需申请。
(二)申请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守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5.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移出流程
1.受理与核查。审查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发放《信用修复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移出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发放《信用修复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的,审查人员应先行受理,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内容、核查时间等。实施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应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事项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材料。审查人员对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移出条件的,应登录“省一体化工作平台”提交复核。
2.复核核准。复核人员对移出企业经营移出名录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决定修复的,发放《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经营异常名录)》;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的,注明核实事由,退回审查人员进一步核实;决定不予修复的,注明不予修复理由,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退回审查人员,发放《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经营异常名录)》。
3.信息公示。作出修复决定的,通过公示系统(四川)进行公示。
(四)办理时限
1.因第一、二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申请移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2. 因第三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申请移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并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四、核查程序
(一)对第一类情形的核查
1.列入。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由公示系统(四川)自动核查相关情况,符合列入条件的,自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移出。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核查人员采取远程方式核实企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相关情况,通过公示系统(四川)或智慧监管大数据监测报告等核实企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情况,相关核查情况作为核查材料。
(二)对第二类情形的核查
1.列入。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核查人员应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核查,确认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发放《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公示系统(四川)有关网页截图等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有关信息等情况,通过电子固证方式形成证据,作为核查材料。
2.移出。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核查人员可采取现场或远程等方式进行核实。采取远程核实方式的,可根据公示系统(四川)等系统平台、智慧监管大数据监测报告等核实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情况,通过电子固证方式形成证据,作为核查材料。核查人员通过远程核查方式不能判定企业公示信息真实性的,应转入现场核查。
采取现场核查方式的,核查人员应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事项相关规定规范开展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检查记录表》等核查材料。
(三)对第三类情形的核查
1.列入。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核查人员对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符合第三类情形:
通过实地核查,确认不存在该企业,或由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确认不存在该企业的。《现场检查记录表》或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核查材料。
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确认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现场检查记录表》或相关证明或邮寄材料作为核查材料。
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确认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现场检查记录表》、相关证明材料或邮寄相关材料作为核查材料。
核查材料的流转应当采取闭环管理,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档案,严禁通过被管理对象进行流转。企业已办理歇业的,歇业期间可以备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2.移出。企业三年内首次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完成规范的,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情形外,无需现场核查;三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时,应进行现场核查,由核查人员参照上述列入核查有关规范实施,并形成相应核查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在受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时,可以采取APP、小程序等方式开展远程核查,相关电子核查报告作为核查材料。
五、异议与纠错处理
(一)异议处理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能证明列入有误的,不予受理,制作、发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能够证明列入有误的,应当受理,制作、发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审查人员应当通知核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形成相关核查材料;审查人员根据核查结果,制作、发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处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修改或删除经营异常记录。
1.审查。审查人员对异议申请材料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审查发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错误的,签署“该企业异议申请情况属实,拟修改列入决定”的审查意见;审查发现不应当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签署“该企业异议申请情况属实,拟撤销列入决定”的审查意见;审查发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签署“该企业异议申请情况不属实,拟驳回异议申请”。审查人员完成审查后,应将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提交复核人员复核。
2.复核。复核人员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情况进行复核,作出异议处置决定,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制作、发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处理决定书》。
3.公示。复核通过后,审查人员通过系统平台或报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修改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有关公示信息。
(二)纠错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核查,主动发现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参照异议处理的审查、复核、公示等程序办理,填写《撤销(修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审批表》,纠正相关公示信息。
七、后续工作衔接
(一)档案管理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单独组成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专卷,并进行扫描、装卷、归档,统一存放于企业登记档案。其中,列入、移出审核表等不对外公开查询,涉及企业财务数据信息,未经该企业同意,不对外公开查询。
(二)执法衔接
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在开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交执法办案机构依法处置,依法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形成监管执法闭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处置。
(三)失信惩戒
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应及时与注册登记机构共享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信息,按照《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联合奖惩目录及措施清单》等有关规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实施失信惩戒。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附件1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住所或经营场所 | |
登记机关 | |
列入事由 | □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该企业未公示 年度报告 (系统自动列入的,无需填写此表) |
□未按照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年 月 日,通过核查发现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审查意见 | 审查人员签字: |
审批意见 | 复核人员签字: |
备 注 |
附件2
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市监异列入(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因 ,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送达方式 | |||
收 件 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见 证 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
送 达 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3
守信承诺书
(当事人)郑重承诺: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遵守社会公德,主动接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同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签字:
承诺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市监 〔 〕第 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企业提交的经营异常名录修复申请,经核查,因你企业存在 等情形,不符合 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附件5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
市监 〔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未依法履行 信息公示义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 条、《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公示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你企业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送达方式 | |||
收 件 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见 证 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
送 达 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6
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场检查记录表
局执法人员于20 年 月 日,经现场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证号 )进行现场检查,有关情况如下:
市场主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是否存在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情形 | □有该情形 □无该情形 |
□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不如实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 □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其他情形。 (存在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情形时,须填写此栏) | |
是否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形 | □有该情形 □无该情形 |
□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 □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 □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 | |
市场主体(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 见证人员(签字): (有见证人员参与时,填写此栏) |
检查人员(签字): | |
检查情况简述: |
附件7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决定书文号 | |||
相关证明材料 |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公示年度报告的证明材料 □企业已按照规定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证明材料 □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 |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企业公章)
附件8
市场监管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 )市监异议不予受理〔 〕第 号
:
我局收到你单位提交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通知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市场监管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受理通知书
( )市监异议受理〔 〕第 号
:
我局收到你单位提交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市场监管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处理决定书
( )市监异议处理〔 〕第 号
:
经核实,你单位提交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有关情况 □属实 □不属实,我局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依据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市场监管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
企业名称 | 注册号 |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文号 | |||
核实情况 | |||
审 查 意 见 | |||
复 核 意 见 | |||
备 注 |
附件12
市场监管局
撤销(修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审批表
企业名称 | 注册号 |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文号 | |||
核实情况 | |||
审 查 意 见 | |||
复 核 意 见 | |||
备 注 |
附件13
市场监管局
撤销(修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 )市监异〔 〕第 号
:
经核实,你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决定书文号: )相关情况与实际不一致,我局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撤销 □修改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依据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