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移出。企业三年内首次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完成规范的,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情形外,无需现场核查;三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时,应进行现场核查,由核查人员参照上述列入核查有关规范实施,并形成相应核查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在受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时,可以采取APP、小程序等方式开展远程核查,相关电子核查报告作为核查材料。
五、异议与纠错处理
(一)异议处理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能证明列入有误的,不予受理,制作、发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能够证明列入有误的,应当受理,制作、发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审查人员应当通知核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形成相关核查材料;审查人员根据核查结果,制作、发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处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修改或删除经营异常记录。
1.审查。审查人员对异议申请材料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审查发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错误的,签署“该企业异议申请情况属实,拟修改列入决定”的审查意见;审查发现不应当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签署“该企业异议申请情况属实,拟撤销列入决定”的审查意见;审查发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签署“该企业异议申请情况不属实,拟驳回异议申请”。审查人员完成审查后,应将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提交复核人员复核。
2.复核。复核人员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情况进行复核,作出异议处置决定,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制作、发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处理决定书》。
3.公示。复核通过后,审查人员通过系统平台或报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修改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有关公示信息。
(二)纠错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核查,主动发现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参照异议处理的审查、复核、公示等程序办理,填写《撤销(修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审批表》,纠正相关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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