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3
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
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成都市锦江区开展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联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锦江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管理指南(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成都锦江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与示范应用联合工作组章)
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示范应用主体 | |
示范应用车辆识别代号 | (须依次列出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示范应用安全员 | (须依次列出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
示范应用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示范应用路段 | (须依次列出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停放位置 | (须列出车辆在示范应用期间进行临时停放的详细位置) |
附件3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
申请材料
(一)低速无人车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低速无人车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二)低速无人车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三)低速无人车满足安全运行条件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车出厂合格证、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强制性检验报告);
(四)道路测试主体对低速无人车测试全过程负责以及接受联合工作组、监管平台监管的声明;
(五)对具有网联功能的低速无人车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六)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锦江区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评审通过的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测试期内有效的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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