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安全员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九)安全员经测试主体培训,熟悉低速无人车操作规程,具备低速无人车安全操控以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声明;
(十)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4
低速无人车运营
申请材料
(一)低速无人车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包括运营主体、运营车辆、运营驾驶人、运营时间、运营路段及运营项目等信息;
(二)道路运营主体对低速无人车运营全过程负责以及接受联合工作组、监管平台监管的声明;
(三)申请运营期内有效的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险凭证;
(四)安全员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五)安全员经运营主体培训,熟悉低速无人车操作规程,具备低速无人车安全操控以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声明;
(六)运营方案,至少包括运营路段或区域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5
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
申请材料
(一)低速无人车在申请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超过240小时或1000公里(至少有一台车不少于100公里)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二)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包括示范应用主体、示范应用车辆、示范应用驾驶人、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
(三)示范应用主体对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全过程负责以及接受联合工作组、监管平台监管的声明;
(四)申请运营期内有效的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险凭证;
(五)安全员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六)安全员经运营主体培训,熟悉低速无人车操作规程,具备低速无人车安全操控以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声明;
(七)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6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许可
许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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