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二)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运营方无责任时除外。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应妥善处理数据采集、处理、应用和传输等环节,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履行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数据机密、完整和可用。
(二)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合理收集和使用数据,经被收集者同意的前提下做好规则披露。不非法买卖、转让、公开相关数据。
(三)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活动中产生的数据,除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传输到境外。
第六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低速无人车在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止测试,安全员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按交通事故规定程序处理,同时立即报告联合工作组。
第三十四条 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每季度应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联合工作组。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在收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应以书面形式向联合工作组提交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或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事故,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市、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发生事故后,经整改满足相应要求可重新开展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因交通事故重新开展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的,必须提供交通事故处理完结证明以及损毁的市政及道路交通设施恢复完结证明。以上情况应由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报联合工作组,并取得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未获得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或示范应用许可的单位,违规在道路上开展相关测试或运营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的,联合工作组1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测试、运营或示范应用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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