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示范应用主体向联合工作组提交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以下简称示范应用自我声明,附件2-3)及本区要求报送的示范应用申请材料(附件5)。联合工作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对其进行材料审查(包括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实车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审查结束后,联合工作组在示范应用自我声明上加盖公章,凭加盖公章的示范应用自我申明向示范应用主体发放示范应用许可(附件8)。示范应用许可到期需要续签的,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向联合工作组申领新的许可。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应按道路测试要求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因测试主体技术或管理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有责任交通事故。示范应用车辆可取消现场安全员配备,但仍需为每辆低速无人车配备远程安全员,实时监控车辆的状态,随时响应紧急情况进行人工接管控制。
第十四条 开展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必须办理车辆许可。
(一)许可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限于安全性自我声明上载明的路段。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自我声明上的测试/运营/示范应用时间。
(二)许可到期,测试主体、运营主体、或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自我声明在许可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新许可,无需重复进行封闭场地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第十五条 低速无人车已经或正在本区进行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如需增加低速无人车数量,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可持原相关材料及需补充材料,提交至联合工作组,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安全员等基本信息,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应对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向联合工作组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审定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相应封闭测试。
第十七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应对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五章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期间低速无人车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优先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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