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所称的低速无人车,是指运行速度要求不高于行业标准(具体运行速度由专家委员会联合工作组审定),主要应用于物流配送、道路环卫清洁、公安巡逻等作业运行,通行于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非公共区域的非载人类小型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成都市锦江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和交通局)为此项工作牵头单位,与区司法局、区经信局、成都市交警三分局组成成都市锦江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与示范应用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区综合执法局、区科技局等相关区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参与开展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工作。
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日常事务,协调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代表联合工作组,受理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申请;负责协调低速无人车测试、运营与示范应用区域的道路配套相应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设施建设工作,以及相关道路基础设施新建、扩建、维护及改进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对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进行合法性把控。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做好通信网络和电力保障等配套基础设施支撑,协调车联网专用频段的使用申请和接入调度。
成都市交警三分局负责低速无人车测试、运营与示范应用相关的交通事故处理及相关事项,及低速无人车相关交通管理。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管理领域内涉及低速无人车运行的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
区科技局负责支持企业牵头开展低速无人车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及创新产品研制。
第四条 联合工作组负责锦江区的低速无人车测试、运营与示范应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运营与示范应用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供联合工作组决策参考。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对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委员会意见,供决策参考。专家库可直接借用上级部门相关专家库进行专家邀请或抽取。
第三章 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第六条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主体(以下简称测试主体)是指提出在锦江区开展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测试主体应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八条规定(不包括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并具备固定的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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