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示范运营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的主体,应在全国范围内累计获得10张以上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牌照,在开放道路测试与示范自动驾驶累计里程不少于20万公里,且单车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其中申请载人示范运营的主体应累计开展载人示范应用5000人次以上。
第三十一条 申请普通驾驶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在拟示范运营道路(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360小时或1500公里的普通驾驶示范应用。
申请远程驾驶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在拟申请示范运营的道路(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5000公里的远程驾驶示范应用。
第三十二条 示范运营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和其他相关材料,管理单位转报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牵头部门向示范运营主体通知审定结果。
第三十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可以收费,相关费用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前应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示范运营主体提前将线上或者线下服务方式告知服务对象,相关服务标准参照行业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 示范运营主体应当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并制定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风险预防应急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示范运营主体应建立完备的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服务评价体系及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定期向牵头部门提交包括示范运营概况、服务质量、乘客评价投诉处理情况、交通违规及事故处理等内容的阶段性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 开展示范运营必须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示范运营主体向市公安局提交相关材料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道路(区域)合理限定。
(三)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示范运营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新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三十八条 示范运营主体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运营车辆,应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转报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示范运营主体需要变更安全员等基本信息,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转报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保证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