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据《汽车自动化驾驶分级》(GB/T 40429-2021),基于驾驶自动化系统能够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程度,根据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角色分配以及有无设计运行范围限制,将驾驶自动化分成0级至5级,本细则涉及的驾驶自动化等级为3至5级。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5级驾驶自动化(完全自动驾驶)系统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三)本细则所称设计运行条件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临时性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自然环境;6.网联通信、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
(四)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五)车辆是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安全要求并装配有智能网联汽车系统的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
第五十三条 未列入机动车号牌发放管理相关规定的专用作业车(包括但不限于低速无人物流车、低速环卫车、低速自动售卖车等)的示范应用,区(市)县可以参照本细则进行规范,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开展试点。
第五十四条 有条件的区(市)县可以先行先试,通过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等方式探索商业化运营模式,探索拓展智慧公交、专业作业车、高(快)速路测试、车路协同等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探索智能网联汽车新产品、新技术的监管措施,进一步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进行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20日施行。
附件:
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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