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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创新医疗器械融合应用试点申报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布时间:2024-12-24 | 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经信医药〔2024〕2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药工业和医疗装备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要求,推动我省医疗器械领域高质量发展,依据《四川省推进创新医疗器械融合应用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2024年创新医疗器械融合应用试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包括诊断检验仪器和试剂,治疗装备和器械,监护与生命支持装备,中医诊疗装备,保健康复装备,植介入及口腔医疗器械,智慧医疗、辅助诊断、移动医疗和其他类医疗器械等8个方向。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要求。申报主体由牵头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1+1+N”医工联合体共同申报。其中:1家本省重点医疗机构和1家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联合牵头,N家医疗机构、院校、研究单位、配套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共同参与(“N”可吸纳部分省外单位参与)。1家单位(包括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参与多个不同应用试点。

(二)申报单位要求。医工联合体内所有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牵头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为三级甲等,且应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依托)单位之一。牵头企业应为本省注册企业,持有试点涉及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且注册证持有人与申报企业一致;或相关产品入围国家有关重大研发计划。

(三)申报产品要求。申报应用试点创新医疗器械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或已进入产品注册申报阶段。

(四)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及所附证明材料等应真实、合法,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各市(州)经信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医工联合体进行申报。申报单位编写试点申报书及试点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报送时间。

各市(州)经信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分别对牵头生产企业、牵头医疗机构的资质和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并于2025年1月17日前将书面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分别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及省卫生健康委,申报材料盖章后(纸质版一式八份和电子版盖章扫描件)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组织评估。

经济和信息化厅将联合教育、科技、人社、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药监等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应用试点。


联系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医药产业处  冯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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