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主体已经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通过附件1所列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检测项目,拟在成都市开展道路测试的,不再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申请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的,还需满足第十四条第(四)款的里程要求。申请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管理单位转报牵头部门。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以及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成都市道路测试资格。
第六章 示范应用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普通驾驶示范应用的车辆,应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普通驾驶道路测试。
申请远程驾驶示范应用的车辆应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5000公里的远程驾驶道路测试。
第二十三条 示范应用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和其他相关材料,管理单位转报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牵头部门向示范应用主体通知审定结果。
第二十四条 开展示范应用必须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示范应用主体向市公安局提交相关材料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道路(区域)合理限定。
(三)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新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二十五条 示范应用主体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转报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示范应用主体需要变更安全员等基本信息,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转报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保证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八条 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已在国内其他省、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的申请主体,拟在成都市相似场景的道路(区域)开展类似活动的,同时在其他省、市完成第二十二条相应条件可以申请开展示范应用。申请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在其他省、市开展示范应用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管理单位转报牵头部门。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以及牵头部门审核通过,获得成都市示范应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