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9.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选项);
10.车辆故障情况(选项)。
(五)远程驾驶车辆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1.远程驾驶车辆的远程控制设备应能够实时传输车辆状态、外部情况、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车辆故障等情况;
2.远程驾驶车辆需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通讯网络中断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车辆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
3.远程驾驶车辆应能清晰分辨车辆控制命令来源,并反馈至远程监控平台。
第五章 道路测试申请
第十四条 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已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其中:
(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见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请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的车辆还应以普通驾驶模式在我市累计测试里程不少于10000公里(配置相同的车辆共同累计),或在指定封闭场地远程驾驶单车测试里程不少于1000公里。
第十五条 道路测试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和其他相关材料,管理单位转报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牵头部门向道路测试主体通知审定结果。
第十六条 开展道路测试必须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道路测试主体向市公安局提交相关材料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道路(区域)合理限定。
(三)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新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七条 道路测试主体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道路测试车辆,应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转报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道路测试主体需要变更安全员等基本信息,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转报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相应测试。
第十九条 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保证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