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事故赔偿保函,购买每座不少于200万元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示范运营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申请、组织示范运营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相关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交通运输经营资质,或者合作单位具备相应的交通运输经营资质;
(二)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事故处理培训,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主体除分别满足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立远程监控平台及完备的通讯系统,能实现车辆与远程监控平台的实时移动通信,在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遇到紧急突发情况时,能通过远程监控及时接管车辆,保障安全;
(二)具备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
(三)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时,应确保远程控制设备有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