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委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负责“车路云一体化”数据接入CIM(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协调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传输数据标准、接口统一。
市科技局负责支持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及创新产品研制。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调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道路(区域),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及其行业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四条 牵头部门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作为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支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等工作。
第五条 牵头部门组织成立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智能网联汽车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第三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道路(区域)
第六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区域)是指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公共道路(区域),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
未跨区(市)县区域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道路(区域)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开展相关道路(区域)的论证和评估,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合格后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发布,同时报备牵头部门。
跨区(市)县区域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道路(区域)由市公安局牵头,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管理单位、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和评审,评审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四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安全员及车辆
第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分为普通驾驶(驾驶位监控)和远程驾驶(远程监控)两种方式。
第八条 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事故赔偿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