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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4-10-15 | 181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二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须配备安全员。安全员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授权,经专业技能和安全培训等必要培训,负责车辆安全运行,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远程驾驶安全员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远程驾驶安全员人车比原则上不得低于1:3,根据车辆的实际运行情况及技术进展情况,可适时申请调整人车配比;

2.远程驾驶安全员应通过远程控制设备实时监控车辆状况及周边环境,发生紧急情况或失控状况时能及时介入操控车辆。

(十)示范运营安全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相应的交通运输从业条件,符合从事示范运营行业的相关资质要求;

2.具备10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经验。

第十三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具备智能网联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业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不少于90秒至事发后不少于30秒的下列各项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等信息);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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