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与相应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
(二)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未按规定重新申领或者被撤销;
(三)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其他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但测试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五)车辆有违反国家、四川省相关规定或本细则的行为或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
终止车辆的相关活动时,市公安局应当收回或作废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九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员或对应主体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责任,对应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应主体立即停止相关活动,按交通事故规定程序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牵头部门。
第四十九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每月应将相关活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牵头部门。
第五十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在收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对应主体应以书面形式向牵头部门提交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或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事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整改满足相应要求可重新开展相关活动,车辆测试里程重新开始累计。因交通事故重新开展相关活动,必须提供交通事故处理完结证明。以上情况应报牵头部门同意。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有关定义:
(一)本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