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 二 )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 收据、财务资料、资产信息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 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并加盖单位公章;
( 三)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出租出借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分析,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并对是否 租用借用同类资产情况作出说明,涉及房屋出租出借的,需 提供房屋安全情况相关材料;
( 四)公开竞价招租材料,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 五)拟承租方、承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企业营业 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 六)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以 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方式。 以公开竞争方式 进行的,原则上通过单位或者资产所在地相应的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产权交易机构等进行,确保过程公正透明。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价格原则上采取公开 竞争方式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从 其规定。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 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为 提供餐饮、住宿、生活服务、文化服务等功能的房屋类国有 资产,确需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或者授权专业机构有偿使用 的,原则上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节 对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单位不得以 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 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利用房 屋类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中央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 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 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 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
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本办法第九条和国 家另有规定外,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直接投资新设或者
新入股企业;确需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的,应当经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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