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货币形式的资产使用
管理,按照预算、资金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 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以及中央行政 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 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 有资产使用管理权限,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 要求。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 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财教〔2009〕192 号)和《财政部关于〈 中央级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 49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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