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 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五章 使用收入
第四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包 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 以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中央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收入,应当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 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 央国库。
中央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使用收入,除按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 申报、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应申报、上缴的 部分外,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纳入单位 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按照财政部有 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第四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 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纳入 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资产使
用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 截留、 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依据职责和财政部授权对所在地中 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中 央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中, 违反本办法规定, 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中央事业单 位,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 产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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