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 位,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纳入重大科研基 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实行开放共享和 高效利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合法合规开展软 件等无形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共享共用的软件等无形资产著 作权仍归原单位所有,使用共享软件等无形资产的单位可通 过合同约定享受修改权、复制权等部分著作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做好数据资产加工处理工作,提
高数据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 私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产汇聚共享和开发开放,促进数据 资产使用价值充分利用。
第二节 出租出借
第二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有资 产出租出借行为。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 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 借。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得转租转借。
第二十九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房屋资 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闲置且无法调剂使用、无法 按规定转换用途或者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 产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出 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办公用 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不得转租转借。
第三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 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的情况下 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不得在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租 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
第三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 三)产权有争议的;
(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 产,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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