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应用预算管理一体 化系统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并将资产使用状态等信息按照要 求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动态更新。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一节 资产自用
第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验收、 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行政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 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使用管理责任落 实到人,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建立资产领 用交回制度,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资产使用人、 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 查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及时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 常损耗。
第二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 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 约定用途的,应当根据单位需要和捐赠资产性能统筹安排使 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房屋资产的 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 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检 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 理,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车辆编 制。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
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公务用车应当用 于保障工作开展,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 严禁违规固定给单位内设机构或者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共享共 用与资产配置、绩效管理挂钩的联动机制,将资产共享共用 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充分利用存量资 产,科学配置新增资产,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 题,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应用预算管理一 体化系统资产调剂共享功能,积极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可以按照共享共用资产平均工时成本和物料消耗合理制定、 标示补偿标准, 由使用方向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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