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财政部和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规定 权限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 批。
财政部批复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 项、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等文 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 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 使用事项,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 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以 下统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按照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办法》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垂直管理机 构和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各部门 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和除上述范围以外单位
的办公用房由财政部会同各部门管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机关服务中心的机要通信用车、 应急保障用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各部门管理;中央行 政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除上述范围 以外单位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由财政部会同各部 门管理。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 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 服务中心除外,下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 面原值,下同)1500 万元以上(含 1500 万元)的,应当由 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 政部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 1500 万元以下的, 由各 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自行审批。
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事业 单位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由 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审批。国有资产连续出租出借给 同一承租承借方超过六个月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权限履 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 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 报各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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