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24〕11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4年8月16日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4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738 号)等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 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 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 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 业单位。
第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 位自用、 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 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 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 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
理。
第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 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提 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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