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 济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四条【爱心救助】
对患有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的被征地人员,提供三甲以 上医院的病情证明或残疾证件,经本人申请并公示无异议后, 给予爱心救助。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手 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 异常综合征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重度残 疾包括精神类一级、智力类二级、肢体类一级及以上。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安置人数计算】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地补偿安置公 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成员中产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公 告》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家庭,因依法 婚嫁、生育的新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纳入人员安 置。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 数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 占有土地的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安置名单确定】
(一)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依法提出,视情况将名单分16岁以下人员和16岁以上人 员两类(如有死亡人员须备注),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 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名单。公示不少于7日。
(二)街道公示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实安置具体 人数;区公园城市局核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区人社局组织区社保局、区医保局对16岁以上的被征地人 员是否已参与过征地人员社保、医保安置情况进行比对。
(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将确定 的人员安置对象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经区人民政府审定盖章的 人员安置对象名单交换至区人社局。其中,16岁以下的被征 地人员由区人社局备案办理,16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由区社 保局、区医保局备案办理。
第十七条【不纳入人员安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人员安置对象:
(一)已享受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二)具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正式编制 的在职或者退(离)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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