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成都市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机制,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充分结合我区实际,修订起草了《成都市锦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4年10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414527836@qq.com。
附件:成都市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锦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锦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
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维护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224号令)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锦江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成都市锦江区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简称集 体土地)征收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细 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应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确保 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居住条件有改善, 并遵循程序合法、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 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 施工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和《征收土地公告》并履行补偿安置等相关法定职责。
街道办事处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
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包括:申领、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 土地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送达征地补偿安置 决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参与听证,与拟征收土地的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编制农户 和企业清册,实施旧房拆除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做好成员名册更新、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注销、变更登 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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