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部门责任】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区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 安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代区人民政府拟定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预征地农户拆迁协议》等程序性文书;负责编制《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和按照申请组织召开听证;牵头收集集体土地 征收相关要件材料并组卷报批工作。
区公园城市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认定和更新备案工作,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后土地承包经 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
区人社局、区医保局负责测算征地社会保障费用,配合 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失业保险经办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属于锦江区配置地的集体土地征收 及补偿安置资金。
发改、经信、公安、民政、住建、审计、国资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第六条【协调机制】
为推动全区征地拆迁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征 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区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联 席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研究 解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标准按区人民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第八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收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统一安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说明,安置补助费用于 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有结余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 人。
第九条【使用分配方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四川 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
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应当在征收土 地所在街道、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即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 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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