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征地工作人员责任】
承担集体土地征收实施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 下列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对参与形成的各类调查登记数据、补偿安置协议、 公告书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核查的;
(二)未规范有序留存档案证据的;
(三)其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开展征地 补偿安置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诚实守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获取补偿安置的,由区人民政府 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其他违法责任】
违反本细则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转致规定】
国家、省、成都市对征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新旧衔接】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 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 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新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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