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依法不能住房安置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住房安置标准及方式】
基本住房安置面积为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安 置方式包括货币化安置、现(建)房安置等多元化方式。
第二十三条【住房安置结算方式】 ( 一)现(建)房住房安置
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结 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住房安置人员按下列
规定相互结算:
1、在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 受原住房拆迁补偿。
2、原有住宅人均超过35平方米的部分,按四川省批准 的住房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
3、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 安置的,原住房面积不足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支付任何 费用;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四川省批准的住房重置价标准 补足购买,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可按 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4、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按300元/平方米购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四川省批 准的住房重置价标准购买,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 差款的,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二)货币化住房安置
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的,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结 算标准。
第二十四条【其他合法住宅的补偿】
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合法审批手续建 设方式或者继承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标准 补偿。经属地街道办事处认定该房屋系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唯一住宅的,以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 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安置住房修建单位提供的修建成本 价结算,因户型原因超出《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正房建
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现(建)房安置过渡期及过渡费】
采取现(建)房安置的,安置房建设应当提前准备,原 则上应当先建房,后搬迁。确需过渡的,按照每人每月300 元的标准支付过渡费,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过渡补贴; 过渡期超过一年的,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过渡费, 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过渡补贴。
过渡时间从签订拆迁过渡协议的当月起至住房安置分 配公告发布当月止,住房安置工作跨月的,过渡费截止住房 现房安置协议签订当月,住房安置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选房 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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