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依法不能纳入安置的情形。
第十八条【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人 员安置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业主及时筹集社会保障费用, 并足额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者代管资
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征收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就业服务】
区人社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 力和就业需求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加强 就业培训,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条【住房安置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至《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之日期间,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征地前已完成征地人员安置但原有住房未搬迁安 置的人员,进行住房搬迁的;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未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纳入人员安置范 围的;
(四)《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至《征收土地公 告》发布之日期间,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因依法婚嫁、生育的 新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具有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 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经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未 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在他处无住房的被征 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
日已取得结婚证的,纳入住房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 偶只安置一次住房。
(六)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在校大学及大 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经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未享受 福利分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七)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原为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在《征收土地公 告》发布之日已将户口迁回原籍,经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 证明未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不纳入住房安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已实施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二)具有国家机关、人民团队、事业单位等正式编制 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中已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等政策 性住房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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