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 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补偿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 偿标准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 记为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但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确权登记 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报征地拆迁工作 领导小组认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不足3万元/人的,按照3万 元/人进行补偿。
征地范围内种植木本花卉的,参照成片林木补偿标准给 予青苗补偿费。
经依法认定并公布的古树名木的补偿,按照古树名木保 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农房搬迁补偿及奖励】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房搬迁的,给予以下搬迁补偿及奖 励:
(一)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以《农村房屋宅 基地使用证》为一户,为每户发放搬家补助。
(二)选择现(建)房住房安置的,每人按照3个月过 渡费标准一次性给予装修期间过渡费;若现(建)房住房内 无灶台的,以每套为单位给予灶台补贴。
(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对积极配合房屋 搬迁、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经 属地街道集体研究决策后,可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无故拒 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或签订协议后不配合房屋搬迁 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集体土地上企业搬迁补偿及奖励】
集体土地上具有用地、建设等合法手续的企业,给予以 下搬迁补偿及奖励:
(一)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建(构)筑物按照四川省人民 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 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 的15%补偿。
(三)签订《企业拆除补偿协议书》后,对积极配合房 屋搬迁的企业,经属地街道集体研究决策后,可给予一定比 例搬迁奖励;拒不签订《企业拆除补偿协议书》或签订协议 后不配合房屋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 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规定标准以 外的补偿内容由属地街道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研究确 定。
第十三条【不予补偿情形】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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